欢迎访问News信息网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频道:医学知识日期:浏览:1249

今天给各位分享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预防接种工作制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西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是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和预防接种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预防免疫接种种类和程序,通过对特定人群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使人体获得对某些传染病的特异性免疫,以预防、控制和消除相应传染病为目的的预防措施。

本办法称的计划免疫是指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等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按照国家确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种类和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的免疫接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把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预防接种工作,并对预防接种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贮存、分发以及质量控制、冷链管理和效果考核。第七条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以下统称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乡村医生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预防接种工作。第八条 接受预防接种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义务接受规定的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接种对象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当负责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予以及时补种。第二章 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决定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并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计划免疫之外的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必须报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活动。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疫情控制的需要,使用预防性生物制品实行应急接种措施。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和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原则、免疫程序和技术管理规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计划免疫接种的生物制品种类,不得变更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免疫程序、使用原则和技术管理规程。第十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内预防接种的实施和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需求计划;

(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运输、贮存和分发;

(三)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的监测管理;

(四)冷链系统的监测管理;

(五)向有健康需求的个体提供非计划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的咨询和接种服务;

(六)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八)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需求计划;

(二)建立健全人群预防接种卡、证档案;

(三)按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预防接种统计资料;

(四)预防性生物制品的领取和保管;

(五)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社区健康教育;

(六)向非计划免疫接种对象提供其他预防接种咨询与服务;

(七)完成其他预防接种相关工作。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免疫规划的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六条 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供给。

公民应当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第八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疫规划疫苗使用计划。

免疫规划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发情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向社会公布。

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依法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接种单位接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接种单位接种。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进行安全接种。第十五条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疫苗费和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

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免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人群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目的。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计划免疫管理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管理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民政、公安、电力、交通、新闻、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对象的组织工作。第八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第九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社会办医、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下简称“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均有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

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第三章 计划免疫接种第十条 计划免疫疫(菌)苗包括: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破伤风类毒素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疫(菌)苗种类。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计划免疫所用疫(菌)苗的种类。

计划免疫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人群(以下简称“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应当主动到指定的计划免疫接种单位接受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计划免疫接种对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接受接种。第十二条 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卫生防疫机构统一采购、供应的疫苗。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用于计划免疫的疫苗。第十三条 采购、供应计划免疫用疫苗,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严禁使用损坏变质的疫苗接种。第十四条 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管疫苗,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接种。

接种疫苗,可以收取接种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自治区、行署、市、县(区)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开设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乡(镇)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计划免疫接种。

对与计划免疫相关的传染病暴发及流行地区,计划免疫接种单位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深入疫区进行应急接种。第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应当到居住地计划免疫接种单位补种规定的疫苗,并补办《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申办、使用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计划免疫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鉴定小组(以下简称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接种中发生的各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工作。

鉴定小组由具有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第十八条 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明具有法律证明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具的鉴定证明无法律证明力。

预防接种时的“三查七对五告知”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

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五告知是指告知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价格和接种后的留观时间。

扩展资料:

2019年4月20日,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发生的疫苗过期、掉包等事件,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提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写入法律草案。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二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三是明确“三查七对”要求,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核对有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种。

四是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疫苗的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等,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拟修法规定疫苗预防接种“三查七对”可追溯可查询

预防接种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医院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着装整齐,不得留长指甲和戴戒指;不得穿工作服进食堂、图书馆、会议室、行政办公室及其它公共场所。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诊疗、护理工作前后要洗手,执行注射一人一针一管一使用,换药一人一用一消毒,晨间护理采用湿式扫床,一床一扫一换,床旁桌做到一桌一巾一用一消毒,体温表使用前后应分开,用后应浸泡消毒处理。(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与产科病房、母婴室邻近。

(二)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三)墙壁、地面、天花板无裂隙,表面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关于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预防接种工作制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与本文内容相近的文章:

什么是食源性疾病(什么是食源性疾病,有哪些特征)

自身免疫疾病(自身免疫疾病怎么引起的)

龟头疾病(龟头几岁露出来)

疝气的预防 疝气的预防ppt

耳朵的疾病(耳朵的疾病可以请病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