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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有必要买吗

频道:医学知识日期:浏览: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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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是指什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反应。

特别强调,这里有三个要件:一是有损害后果;

二是各方均无过错;

三是损害结果与疫苗接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是什么?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有两个,即一般反应定义和少见严重反应定义,分别介绍如下:

一、一般反应定义,是指症状一般轻微或自限性,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反应,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所致。一般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缺乏、乏力等综合症状,局部可出现注射局部红肿浸润,根据纵横平均直径分为弱反应,即小于等于2.5cm,中反应即2.6-5.0cm,强反应是大于5.0cm,伴局部淋巴管、淋巴结炎为局部重反应。

二、少见和严重反应的定义,多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相对罕见严重的不良反应,常与疫苗毒株纯度、生产工艺、疫苗附加物,及防腐剂、稳定剂、佐剂等有关。严重异常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过敏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热性惊厥、癫痫、臂丛神经炎、多发神经炎、吉兰-巴雷综合征、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卡介苗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接种新冠疫苗可能会出现什么不良反应?

1.常见的不良反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接种部位局部疼痛、红晕或者出现了硬块,全身乏力、发热、头痛,另外还有一些人有咳嗽、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等常见的不良反应。

2.接种对象完成接种后,应在接种现场留观30分钟方可离开,现场工作人员会告知受种者接种新冠疫苗常见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后续健康状况观察、处置建议以及联系方式等。

3.回家后如出现不良反应相关症状,报告接种点工作人员,必要时及时就医。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英文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又称疑似疫苗不良反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疫苗不良反应、疫苗质量问题相关反应、接种差错相关反应、心因性反应、偶合症(偶合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哪几类

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也是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其发生率极低,但反应相对较重,需要临床处置。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哪些?

90%以上的异常反应均为过敏反应,包括局部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管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此外还有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等,比较少见有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等,接种卡介苗后的异常反应有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疫苗不良反应的分类

发生在预防接种后的异常情况不一定都由预防接种引起,需要进行鉴别和诊断。

为监测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我国通常采用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s following immunization,AEFI)这一概念,我国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明确了AEFI定义: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该定义涵盖了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暂不能确定与预防接种无关的所有反应,经过调查诊断之后,按发生原因又将AEFl分为6类:一般反应、异常反应、事故、偶合症、心因性反应、不明原因,其中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属于疫苗的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第三条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第二章 鉴定专家库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予以适当增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第八条 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和证件。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者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鉴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原聘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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