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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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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特种设备有哪些法律法规

是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种设备具体种类、类别和品种范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是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监管范围。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目前在征求意见,将于6月1日前实施。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依据《特种设备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等。4.总局将发布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构成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 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 令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各项技术规程、规则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客观、准确,并对其检验、检测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行业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二)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

(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首次开展许可业务前,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以下简称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二)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出厂文件、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资料、铭牌等载体上明确整机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产品缺陷情况,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销售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方式消除产品缺陷。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对施工的质量及其所影响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负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二)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已告知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三)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

(四)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

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检查范围。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培训、宣传、评估、咨询等相关服务,加强行业交流,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推行科学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

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对改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研究和推广特种设备安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材料、零部件;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真实记录生产过程并存档;

(三)不得安装、改造、修理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

(四)土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的,不得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施工质量证明书、竣工图、验收文件、施工资料等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首次取得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许可,以及相关许可到期换证或者许可变更的;

(二)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暂停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六个月以上或者暂停后需要恢复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已经交付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及时通知经营、使用单位停止经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生产单位开展召回工作,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缺陷需要召回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保存期限不少于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经营台账;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过允许的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二)不得使用经检验存在隐患或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配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资格证明,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你好,主要有: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年3月11日发布,2003年6月1日实施

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国务院授权的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法〔2009〕192号)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第三层:部门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115个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综合: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制造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号)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拟制订)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4—2006)

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1—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3—2006)

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

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6—2007)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7—2007)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8—2007)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9—2007)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0—2007)

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2008年4月30日发布)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待发布)

3、安装改造维修环节: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拟制订)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

4、使用环节: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锅发[2001]57号)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2009)

5、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6、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特[2005]220号)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

第五层:国家标准 (1500多个)

国家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基础和支撑,用来指导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GB、JB)和推荐性标准(GB/T、JB/T)。

特种设备的各类各项标准正逐步制定和修订,目前正向体系化发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重要技术支撑。

起重机械三百七十余个;电梯约四十余个;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约五十余个

仅供参考

关于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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