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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创业扶持政策 武汉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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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武汉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2022

武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毕业四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在我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自毕业1年内在我市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从事新零售、无接触配送、在线教育、网络直播、现代物流业等新业态的,正常经营2个月及以上、经营笔数达到300笔及以上的,可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一年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1式4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拟留件;

3、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原件3份,拟留件。

5、合伙经营捆绑式贷款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合伙协议/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拟留复印件。、

6、一次性创业申请表。

二、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具有武汉户籍的下列人员,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创业补贴申请的具体人员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6、返乡创业农民工;

7、网络商户;

8、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9、未在本人或合伙创办的经营实体以外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武汉大学生最新创业政策

武汉东湖高新推出的“大学生创业十条”政策,助力大学生创业

(武汉易企创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您解答)

 第一条 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实行企业登记注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新创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小微企业可按季度申报纳税。

本条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和办税程序,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目前,企业登记注册、办税程序仍然比较繁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推行网上注册、延长小微企业的纳税时限,能够让创业更加便捷。

第二条 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鼓励高校建设“校园创业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纳入东湖示范区孵化器支持范围。支持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孵化器投资建设、供在孵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

本条主要为了鼓励新型孵化器、校园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提升网络服务,做到创业“地好借”、“楼好进”、“网好用”。新型孵化器主要面向早期项目和新创办企业,提供资金、创业导师、培训等专业的、高附加值服务。初创企业对交通和房租“双敏感”,出于对校园环境熟悉、学校资源方便且成本低的考虑,大学生及刚毕业学生更愿意选择在校园内或周边创业,支持高校建设校园孵化器有利于初创项目组建和发展。鼓励建设更加便捷、快速的网络带宽,有利于创业者利用互联网从事创业活动。

第三条 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创业活动有利于挖掘、推广有潜力的初创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从去年开始,我们利用社会力量组织了光谷青桐汇、黑马大赛等各类创业活动,得到了广大投资者、创业者的高度认可,取得了显著成效,青桐汇举办以来已有40多项创投交易,累计融资5.6亿元,“天天有咖啡、周周有路演、月月青桐汇”的创业氛围日益浓厚。

第四条 支持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在“3551光谷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类企业或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实习实训四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支付大学生工资待遇的50%,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每学生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补贴总人数不超过1000人。

大学生已经成为创业的主要群体之一,但在校期间主要还是学习理论知识,社会实践和实习的机会不多,创业的实战经验不足。本条主要是为了支持大学生到创业企业实习实训,提升创业技能,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第五条 鼓励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到东湖示范区内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东湖示范区授予“光谷创业学者”荣誉称号。

本条主要是鼓励大学与社会互动,将研究与市场实践相结合,掌握技术和市场需求最新动向,更好融入区域创新发展。

第六条 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最近,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办法,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进行了改革,明确了在国家示范区先行先试,此举将进一步推进高校特别是中央部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但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需要既懂市场又懂技术的专业人员长期跟踪。本条主要是鼓励高校建立专业的成果转化机构,配置具有技术、商务、知识产权等经验的专业技术经纪人,推动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支持东湖示范区领军企业设立孵化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和有机融入创业生态。对领军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硅谷、北京、深圳等地的实践证明,大企业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出来创业成功率更高,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创业群体之一。本条主要是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大企业拿出资源,支持内部员工创业,实现共赢。

第八条 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东湖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税收支持。

本条主要是鼓励天使投资发展,发挥孵化器在服务创业企业方面的优势,帮助创业企业解决早期融资难问题。孵化器专业从事创业企业服务工作,且创业企业集聚度高,更容易发现、挖掘有潜力的创业企业。支持孵化器和天使投资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服务孵化器企业。同时,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发展。

第九条 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本条主要是通过科技创新券的邀约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改变以往企业要获得项目支持必须跟着申报指南走的情况,由企业自主选择创新投入方向。科技创新券制度是以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为基础的一项政府创新投入政策,中小企业完成了创新投入以后,事后凭券“报销”,达到简化程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此条款的有关实施细则已经拟出,近期将出台。

第十条 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孵化器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按武汉市规定的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本条主要是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引导创业者缴纳社保,加大失业保障,缓解创业失败过渡期间的暂时性困难,形成鼓励创业的导向。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九条 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技术的开发、培训、推广、普及,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团、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

对于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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