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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怎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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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包括哪些?

一、 证据 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包括哪些?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 ;列举的五种情况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对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列举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但基本上为1997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吸收、涵盖在内。 合同诈骗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合同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唯有以该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一款来解读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二、不批准 逮捕的条件 : 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刑罚 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批捕后如果证据不足会放人。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 ,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予批准意见书需要包括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生效,所以警察在抓捕犯人时一定会提前收集证据,等到证据收集完整后才可以对犯人进行抓捕,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错抓,这个时候被抓捕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 批准逮捕 是指中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 逮捕 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 逮捕条件 ① 没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 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 刑法 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当防卫 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 法规 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 刑罚 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有关部门既然进行此类问题的处罚决定,那么当事人被批捕的可能性就会较小,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进行问题的解决,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从而确定自己的行为时无罪的,减少此类问题带给自己的困扰。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证据 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不批准 逮捕的条件 : 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刑罚 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 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曰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 证人 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可见,我们日常生活中在进行司法 诉讼 时一定要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方也要提供事实充分、逻辑合理的证据来主张被告的犯罪事实。另外,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也要合法合理,不使用假证据、假证人等,收集的证据一定要注意真实性、时效性、是否存在逻辑漏洞等。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诈骗案件中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 逮捕 法律意见书诈骗案件中的条件有哪些 ① 没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 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 刑法 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当防卫 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 法规 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 刑罚 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不与 逮捕的条件 在有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意见书中会存在一定的陈述,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进行规定的践行,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法律上的保障,实际的生活中,此类问题的解决一般情况下需要咨询有关专业人员,减少程序的错误。

盗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 盗窃罪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证据 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 逮捕的条件 ,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刑罚 的、等。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 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曰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 证人 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由上可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起诉的,那么在进行司法 诉讼 的时候会严格要求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举证方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的事实证据来主张被告的犯罪事实,而且收集的证据需要注意真实性和时效性。

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批捕阶段 律师 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律师提出批捕意见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 诉讼 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 二、范文 吴某瑞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依法不应批捕的法律意见 某某市检察院: 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受吴某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的 辩护人 ,吴某瑞于2014年9月24日被某某市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现该案已提请贵院审查批捕,经会见、现场走访、查阅资料,本律师认为对吴某瑞 取保候审 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1.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 的; 2.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吴某瑞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批捕条件。 1、本案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棚户区改造天蓝海深和家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属于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仅仅对主管或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吴某瑞仅仅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吴某瑞已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已无任何职权,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与后果发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吴某瑞的影响显著轻微。因此由吴某瑞来承担单位犯罪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吴某瑞被刑拘之前正在美国陪同家人,签证时间为一年,而吴某瑞去到美国仅仅才二十来天时间,在同事通过微信告知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调查后,便主动结束行程,提前回国,迅速赶回某某,显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社会危险性。 3、在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吴某瑞在同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交待全部案件事实,录完笔录后又随传随到,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依法应为 自首 ,吴某瑞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不存在的。 4、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疾病,某某市看守所经体检明确表示不宜收监: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刑拘之前,已经存在并发症,病情危重(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看守所体检资料),因吴某瑞用药中有“艾塞那肽注射液”,为美国进口用药,其它普通医院根本没有这种药品,贵州省也仅仅只有省医有该药品,对吴某瑞刑事拘留或批捕,将极可能危害到吴某瑞的生命安全,迟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敬请贵院查明核实。 5、吴某瑞 病退 之前是有责任的企业家,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恶习,品行端正,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单位事务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的天蓝海深和家苑的项目建设,是某某市及某某区两级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市领导均到现场办公,明确指示加紧推进,并得到了市区规划、国土、林业、生态委等部门的原则同意,吴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存在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可能,其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6、更无 证据 证明吴某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7、吴某瑞自动投案,自美国千里迢迢赶回某某,如实交待全部相关事实,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瑞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二)吴某瑞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本不构成犯罪。 本律师提交的《吴某瑞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占农地一案的 刑事辩护意见》已单独阐明,此处不重复,请查阅。 综上所述,吴某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批捕的条件,依法应当不予批捕或 变更强制措施 予以取保候审。 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陆承辉 律师 2014年9月28日 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申请的决定,律师在此时应当就本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对检察机关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可以提出自己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等情况,以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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