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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创新创业的扶持 黑龙江省创新创业项目

频道:职场创业日期:浏览: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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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工作方针,创造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利环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提高主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并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第七条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 中小企业应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中小企业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定义务。第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建议,为中小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咨询、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和合作交流等服务。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办事更快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有原则、守法纪、有感情、有温度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尊重中小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开展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针对中小企业多样性、差异化的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精准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协调解决。

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同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避免违规设置门槛、政策歧视、暗箱操作、垄断排他等问题,同时征求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行业组织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汇总、及时公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全面解读、精准推送,实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纾困措施,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解决物资供应、融资用工等制约生产经营的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因突发事件导致中小企业失信的,应当支持引导相关机构给予展期等信用补救期限,审慎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各项政策定期评估评价,对行之有效的惠企政策,应当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制约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应当及时清理。

黑龙江省城乡信息化带给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机会,在现代农业上体现在哪些方面

创业政策是出台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策,如简化办证流程,税收,贷款支持等。现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支持创业的相关政策及准备改革的政策,现简单列举如下:

2015年3月出台《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11日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015年8月5日湖北省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直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5年8月20日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5年8月21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政策吹风会上表示财政部将从五方面完善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税收政策

以上是简单列举,地方政策以湖北省的为例,现在基本上每个地方都有鼓励创业的政策出台,具体可以在百度查阅。

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2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3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4享受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拓展资料:大学生毕业创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

2021大学生毕业创业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成功创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申请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补贴。按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10000元;

2、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将开放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科技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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